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慕振东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规定》明确了主体责任内容,要求地方党委、党组(党委)应当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其中,“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责任内容的重要一项。
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仅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也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正是运用这个重要方略推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我们党实现从里到外的深度重塑,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不断增强,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规定》明确了党委(党组)书记是本地区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要求党委(党组)书记按照责任清单,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责任落实。党委(党组)书记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抓好落实,支持、指导和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级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
管党治党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既有惩罚力度不够、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到位的原因,也有私欲作祟、侥幸心理等因素,还有政治生态、社会生态和历史文化的影响。这就决定了治理时要多措并举。《规定》明确,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的调查研究,了解工作推进情况,发现和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一级党委(党组)书记,发现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发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管党治党问题较多、党员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的,应当及时进行约谈,严肃批评教育,督促落实责任。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规定》专设了“监督追责”一章作为第四章,明确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的情形,从而压实了包括党委(党组)书记履行一体推进“三不”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制度,在党委(党组)书记的年度考核和相关考核工作中突出了解一体推进“三不”等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情况。考核结果在本地区本单位一定范围内公布,并作为对其选拔任用、实绩评价、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对于党委(党组)书记存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重要领导责任不担当、不作为等情形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体推进“三不”,关键在一把手。一把手要回归本位,把领班子、带队伍体现在日常管理监督中,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使党员干部时时感受纪律约束。同时要把责任传导给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压给下一级党委(党组)书记,把责任层层落实到底。